det365在线平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加入时间:2018年09月12日 11:15  访问量:4355

det365在线平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明确det365在线平台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det365在线平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现结合det365在线平台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基本原则

第一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严格执行各项纪律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和各项业务紧密结合,做到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校;立足教育,着眼防范,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

第四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对全院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职能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院党委书记、院长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院属各部门领导干部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部门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责任。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分析研究一次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随时讨论决定党风廉政建设的重大事项,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目标管理,与学院中心工作紧密结合,做到同计划部署、同组织落实、同检查考核、同检查评比。

(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及人、财、物等方面管理的规章制度,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和政策的调整,不断予以完善,做到依法治校,按章办事,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开展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利用中心组学习、党员活动和教职工学习的时间,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党风廉政法规,增强党员干部的党性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政意识,每年安排不少于一次的党风廉政建设专题教育。

(四)贯彻执行上级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det365在线平台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本单位、本部门党风廉政规章制度,并切实组织实施。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所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认真执行中共中央下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问题上的不正之风。

(七)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委员履行工作职责。对发生在学院的违法违纪案件和问题,在上级纪委、监察部门的指导下,组织调查或做好配合工作,并做好犯错误党员、干部的思想转化和教育工作。党委纪检委员在党委领导下,负责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学院党政领导班子的主要领导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切实管好职责范围内的领导干部,严格要求,认真检查、监督其廉洁从政的情况。对涉及本级班子成员和下级主要领导干部的问题要亲自过问,及时研究处理。

(二)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按照议事规则办事,凡重大事项、干部任免等重要问题,应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

(三)负责组织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

(四)带头遵守党纪国法,模范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廉洁从政的各项制度和规定,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教育并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九条 学院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协助正职领导干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制定和落实。

(二)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并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提出防范措施。

(三)监督、检查和考核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应追究责任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法违纪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应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

(五)严格遵守党风廉政法规,在廉洁自律方面作出表率。教育、管理好家庭成员和身边工作人员。

第十条 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建立学院副职领导干部对正职负责的制度,院属各部门领导干部对院分管领导负责制度,并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第四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院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上级党组织负责。

第十二条 院属部门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由院党委负责,每年一次。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一般与年度考核等工作相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组织专门考核。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研究解决。

第十四条 考核范围内的院属各部门领导干部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为述职的必备内容。在进行年度工作总结或工作报告时,必须反映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执行和考核,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第十六条 对院属各部门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情况,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考核材料应及时归入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应作为院属各部门领导干部的业绩评定、奖惩、选拔任用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力的部门领导干部,不得授予其个人及部门任何荣誉称号;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不好的部门领导干部,不得提拔重用,不得评为先进;对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部门领导干部要追究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领导干部违反《规定》和本实施细则,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

(二)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弄虚作假的;

(五)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对抗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或者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打击报复的;

(六)对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严重违法违纪知情不管的。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给予政纪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实施责任追究,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进行。

需要作出辞退、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的,提请任免机关研究决定。

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由学院党委组织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不得以集体责任代替个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相关人员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敢于揭露,主动查处,挽回损失,认真整改的,可以酌情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理。对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不查不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施责任追究,要注意听取本人的意见和申辩,并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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